速看!该地二建合格线直降8分!2361人合格!
来源: 青海人事考试网 发布时间: 2023-10-19
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有关单位: 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已确定,现将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青海省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函》,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确定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64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50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53分(不分专业)。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资格条件审核、合格证书(电子证书)发放等工作以 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网站通知公告为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13日
关于2023年度青海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复核的通知 根据《关于青海省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安排的通知》要求,青海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全面实行考后审核制,现将考后审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报考2023年青海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且达到合格分数线拟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报考级别为 增报专业 的考生无需参与此次审核) (名单详见附件列表)。 二、审核时间及地址 时间:2023年10月19、2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4楼423办公室。 为提高审核效率,本次审核按照 审核序号 分批次进行( 审核序号 为资格复核名单第一列),请考生熟记本人审核序号,并在规定审核时间内完成审核,不得提前也不得推后。
三、所需材料 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本人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学信网学历在线验证报告,2002年以前取得学历、无法在线验证的,需提供学籍档案,外省籍考生还需提供青海省企业近半年以上交纳的社保证明。 报考级别为免试级别的:除提供考全科级别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一、二级项目经理证书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四、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二)如若在考后复核环节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则给予取消合格证书的处理,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三)请考后复核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后复核工作,逾期将影响合格证书的发放。 五、咨询电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0971-6146535 附件列表: 查看全文
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有关单位: 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已确定,现将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青海省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函》,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确定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64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50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53分(不分专业)。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资格条件审核、合格证书(电子证书)发放等工作以 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网站通知公告为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13日
关于2023年度青海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复核的通知 根据《关于青海省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安排的通知》要求,青海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全面实行考后审核制,现将考后审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报考2023年青海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且达到合格分数线拟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报考级别为 增报专业 的考生无需参与此次审核) (名单详见附件列表)。 二、审核时间及地址 时间:2023年10月19、2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4楼423办公室。 为提高审核效率,本次审核按照 审核序号 分批次进行( 审核序号 为资格复核名单第一列),请考生熟记本人审核序号,并在规定审核时间内完成审核,不得提前也不得推后。
三、所需材料 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本人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学信网学历在线验证报告,2002年以前取得学历、无法在线验证的,需提供学籍档案,外省籍考生还需提供青海省企业近半年以上交纳的社保证明。 报考级别为免试级别的:除提供考全科级别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一、二级项目经理证书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四、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二)如若在考后复核环节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则给予取消合格证书的处理,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三)请考后复核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后复核工作,逾期将影响合格证书的发放。 五、咨询电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0971-6146535 附件列表: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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