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资质延续《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说明!企业/个人业绩需入库,企业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向省厅提出申请
住建部资质延续《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说明!企业/个人业绩需入库,企业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向省厅提出申请
来源: 建筑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0-26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持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需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参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一、通用问题:第十五条附表)。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我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回复出具的企业资质延续核查意见说明流程
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前如何获取省建设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以及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等事项前,企业可向省建设厅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注意事项: ①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③办理资质延续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办理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还需核查业绩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办理流程: ①企业将需核查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等在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建筑业、工程监理业绩)、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 (勘察、设计业绩)完成入库并审核通过。 ②企业将申请报告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邮件标题注明:XX企业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③省建设厅完成资质核查并通过的会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并将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给企业。 申请报告格式: 关于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报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于 年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延续)申请取得的 资质,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资质(延续、重新核定)事项,经自查,我公司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上述内容均已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入库备案。上述内容真实有效。请予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XX年XX月XX日 查看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持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需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参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一、通用问题:第十五条附表)。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我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回复出具的企业资质延续核查意见说明流程
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前如何获取省建设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以及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等事项前,企业可向省建设厅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注意事项: ①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③办理资质延续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办理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还需核查业绩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办理流程: ①企业将需核查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等在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建筑业、工程监理业绩)、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 (勘察、设计业绩)完成入库并审核通过。 ②企业将申请报告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邮件标题注明:XX企业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③省建设厅完成资质核查并通过的会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并将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给企业。 申请报告格式: 关于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报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于 年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延续)申请取得的 资质,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资质(延续、重新核定)事项,经自查,我公司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上述内容均已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入库备案。上述内容真实有效。请予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XX年XX月XX日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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